一.甲提供金融帳戶與乙同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1.刑法339條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共謀共同正犯:刑法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3.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在從金融帳戶中提取被害人之財務,使受害人有財產上的損失(1)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想要以此賺取不法之錢財。(2)客觀上,甲獲取不法之錢財受害者受有損失
二.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13條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
三.罪責;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一.甲提供金融帳戶與乙同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1.刑法339條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共謀共同正犯:刑法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3.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在從金融帳戶中提取被害人之財務,使受害人有財產上的損失(1)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想要以此賺取不法之錢財。(2)客觀上,甲獲取不法之錢財受害者受有損失 二.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13條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 三.罪責;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