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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1203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見網路拍賣網站興起,即與嫻熟電腦運作之乙同謀,由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乙負責瀏覽網路上各大拍賣網站之交易訊息,嗣選定由某丙刊登欲出售價值伍萬元之中古專業數位相機之拍賣訊息,推由乙以猜測之密碼登入丙之會員帳號,取得某丙帳號之存取權限,將丙原本刊登供得標者匯款用之帳號,竄改為甲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以此方式使不知情得標者匯款伍萬元至甲之金融機構帳戶內,甲再由提款機將該款項予以提領與乙朋分花用。試問甲、乙兩人之刑責?( 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77

一.甲提供金融帳戶與乙同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1.刑法339條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共謀共同正犯:刑法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3.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在從金融帳戶中提取被害人之財務,使受害人有財產上的損失(1)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想要以此賺取不法之錢財。(2)客觀上,甲獲取不法之錢財受害者受有損失
二.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13條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
三.罪責;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77

一.甲提供金融帳戶與乙同謀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 1.刑法339條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共謀共同正犯:刑法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3.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在從金融帳戶中提取被害人之財務,使受害人有財產上的損失(1)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想要以此賺取不法之錢財。(2)客觀上,甲獲取不法之錢財受害者受有損失 二.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13條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 三.罪責;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共謀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