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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2263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於是向乙提議前往 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 乙思考再三後,並不為所動。3 日後,甲再度對乙說「我跟你去 A 之商店,你進去 搶錢,我在店外把風!」乙終於同意該計畫。某日,甲與乙前往 A 之商店。乙進去 商店搶劫財物,甲在外把風。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 A 強力阻擋,乙欲逃離現場,即 用力推倒 A,甲乙兩人遂迅速逃離現場。但 A 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送醫不幸死 亡。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此題應該先破題再闡述以下各罪 :
一、甲教唆乙,乙不為所動,討論無效教唆。

二、乙同意甲計畫,而甲把風乙搶劫,討論釋字109之共謀共同正犯。

三、乙未搶得財物,被A強力阻擋,討論搶劫未遂犯之障礙未遂。

四、用力推A,不幸死亡,討論無認識過失。

五、最後再討論是否為數行為數罪名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看要採用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的方式定其應定之刑。

詳解 提供者:HuangYi Su
一.甲叫乙去A商店搶劫的行為不成立教唆(99台上5481號判決)
二.乙進去搶劫財物未遂的行為成立325III(不成立326因為非有人居住之住宅)
三.乙強奪未遂的行為為脫免逮捕成立329未遂(實務認為搶奪行為未遂,準強盜則論乙未遂、且A死亡已達難以抗拒(釋字630))
四.乙成立328III前段(實務認為該項所稱的犯強盜亦包括準強盜,且該死亡結果亦可預見,惟乙所犯的是準強盜未遂罪而後產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學說上容有爭議,若採行為危險論,僅需行為人之行為有含有特殊危險即可成立,因此成立本罪)
五.甲把風的行為成立搶奪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最高刑24決、J109)
六.甲不成立強盜致死(已逾越共同行為的決意)
七.結論:乙成立強盜致死罪、甲成立搶奪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rudolph0602

(一)甲第一次向乙提議搶劫屬「未遂教唆」 1.「教唆」必須惹起他人的犯罪決意,甲第一次向乙提議搶劫商店,乙卻不為所動,並未成功,學說稱「未遂教唆」。 2.刑法修法後,已不處罰未遂教唆。 (二)甲第二次對乙提議並把風成立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之成立需要行為人有共同的犯罪決意,及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2)甲承諾在外把風,乙同意後,兩人分別實施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的犯罪決意與犯罪分工,甲屬「共同正犯」。 2.共犯逾越 (1)如果部分共犯逾越了原本共同行為的範圍,就逾越的部分,由於沒有共同實行的意思,並不可歸責於其他共犯。 (2)甲與乙當初說好搶劫,就這部分有共同犯罪決意。乙後來逃脫A的逮捕而對A施以暴力,甲並無可預見性,甲對於A之死亡並無庸負責,故甲僅成立「搶奪罪」。 (三)乙可能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面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2.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阻擋,犯罪構成要件並未實現,A並無財物損失,故以未遂論。 3.主關要件 乙對自己搶劫行為有所認知,有搶劫之故意。 4.客觀要件 乙已經進入商店中,實施犯罪計畫,應屬著手。 (四)乙推倒A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主觀要件 乙使用暴力將A推倒,乙對於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A倒地後,頭部撞擊地面進而死亡,有「預見可能性」,為「過失」 2.客觀要件 A之死亡,系因乙推倒A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構成要件該當。 3.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之事由。 (五)結論 1.甲的部分 由於過失致死的部分系逾越共同決意,故甲僅論準強盜未遂之共同正犯。 2.乙的部分 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及過失致人於死,因一行為犯數罪,故以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吉娃娃
(一)甲向乙提議前往A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但乙思考再三後不為所動,爰教唆罪不成立。三日後乙同意該計畫,又甲在店外把風,甲構成刑法第29條教唆罪及幫助犯之罪嫌。 (二)乙搶劫未遂,欲逃離現場,用力將A推倒。主觀上乙無意致A於死,惟見行為將導致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卻違反結果預見,迴避義務而有過失,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乙對A成立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可可
這一題超難,考三等也不為過吧
詳解 提供者:HuangYi Su
一.甲叫乙去A商店搶劫的行為不成立教唆(99台上5481號判決)
二.乙進去搶劫財物未遂的行為成立325III(不成立326因為非有人居住之住宅)
三.乙強奪未遂的行為為脫免逮捕成立329未遂(實務認為搶奪行為未遂,準強盜則論以未遂、且A死亡已達難以抗拒(釋字630))
四.乙成立328III前段(實務認為該項所稱的犯強盜亦包括準強盜,且該死亡結果亦可預見,惟乙所犯的是準強盜未遂罪而後產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學說上容有爭議,若採行為危險論,僅需行為人之行為有含有特殊危險即可成立,因此成立本罪)
五.甲把風的行為成立搶奪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最高24刑決、J109)
六.甲不成立強盜致死(已逾越共同行為的決意)
七.結論:乙成立強盜致死罪、甲成立搶奪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許靖偉

(一)乙進去商店強劫及推倒A的行為成立第325條第3項普通強奪罪 之未遂犯 1.客觀上,乙進去A商店準備行搶,卻被 A強力阻擋,無搶劫任何財物,主觀上,乙具有搶劫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乙把A推倒的行為成立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乙殺了A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不具有殺人故意,已過失論 2.乙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甲在外把風的行為成立第325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1.客觀上,乙進去商店行搶,甲在外把風,因兩人共同實行犯罪,所以皆為正犯,主觀上,甲希望乙進去搶劫,所以具有搶劫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TO 31樓

準強盜要在搶奪或竊盜成立下才能論,本題,他沒搶到物品為未遂,不以準強盜罪論。

未遂和加重結果都成立下,論加重結果。

論甲的罪,要先論共同正犯中占有主要犯罪事實之乙的罪,才論甲罪

搶奪罪依學說是趁人不備,本題應以強盜罪論

強盜中導致他人死亡,不論甲或乙,依客觀去審查,強盜本來就對他人施以強暴或強制力手段,致使不能抗拒,對他人的生命法益本身存在著高度風險,本題中,A之死是建立在乙的強盜行為下,不以乙主觀預見A之死亡結果去判斷為過失,2人皆成立加重結果犯

乙成立強盜致死罪

甲成立共同正犯之強盜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yearofone
甲強盜公同正犯,乙加重強盜罪
詳解 提供者:Zhi Yuan
乙:正犯以乙一行為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以及過失致死罪 甲:由於過失致死的部份己愈越共同的決意範圍,故甲僅論準強盜作為未遂之共同正犯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