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應該先破題再闡述以下各罪 :
一、甲教唆乙,乙不為所動,討論無效教唆。
二、乙同意甲計畫,而甲把風乙搶劫,討論釋字109之共謀共同正犯。
三、乙未搶得財物,被A強力阻擋,討論搶劫未遂犯之障礙未遂。
四、用力推A,不幸死亡,討論無認識過失。
五、最後再討論是否為數行為數罪名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看要採用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的方式定其應定之刑。
(一)甲第一次向乙提議搶劫屬「未遂教唆」 1.「教唆」必須惹起他人的犯罪決意,甲第一次向乙提議搶劫商店,乙卻不為所動,並未成功,學說稱「未遂教唆」。 2.刑法修法後,已不處罰未遂教唆。 (二)甲第二次對乙提議並把風成立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之成立需要行為人有共同的犯罪決意,及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2)甲承諾在外把風,乙同意後,兩人分別實施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的犯罪決意與犯罪分工,甲屬「共同正犯」。 2.共犯逾越 (1)如果部分共犯逾越了原本共同行為的範圍,就逾越的部分,由於沒有共同實行的意思,並不可歸責於其他共犯。 (2)甲與乙當初說好搶劫,就這部分有共同犯罪決意。乙後來逃脫A的逮捕而對A施以暴力,甲並無可預見性,甲對於A之死亡並無庸負責,故甲僅成立「搶奪罪」。 (三)乙可能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面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2.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阻擋,犯罪構成要件並未實現,A並無財物損失,故以未遂論。 3.主關要件 乙對自己搶劫行為有所認知,有搶劫之故意。 4.客觀要件 乙已經進入商店中,實施犯罪計畫,應屬著手。 (四)乙推倒A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主觀要件 乙使用暴力將A推倒,乙對於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A倒地後,頭部撞擊地面進而死亡,有「預見可能性」,為「過失」 2.客觀要件 A之死亡,系因乙推倒A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構成要件該當。 3.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之事由。 (五)結論 1.甲的部分 由於過失致死的部分系逾越共同決意,故甲僅論準強盜未遂之共同正犯。 2.乙的部分 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及過失致人於死,因一行為犯數罪,故以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一)乙進去商店強劫及推倒A的行為成立第325條第3項普通強奪罪 之未遂犯 1.客觀上,乙進去A商店準備行搶,卻被 A強力阻擋,無搶劫任何財物,主觀上,乙具有搶劫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乙把A推倒的行為成立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乙殺了A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不具有殺人故意,已過失論 2.乙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甲在外把風的行為成立第325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1.客觀上,乙進去商店行搶,甲在外把風,因兩人共同實行犯罪,所以皆為正犯,主觀上,甲希望乙進去搶劫,所以具有搶劫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TO 31樓
準強盜要在搶奪或竊盜成立下才能論,本題,他沒搶到物品為未遂,不以準強盜罪論。
未遂和加重結果都成立下,論加重結果。
論甲的罪,要先論共同正犯中占有主要犯罪事實之乙的罪,才論甲罪
搶奪罪依學說是趁人不備,本題應以強盜罪論
強盜中導致他人死亡,不論甲或乙,依客觀去審查,強盜本來就對他人施以強暴或強制力手段,致使不能抗拒,對他人的生命法益本身存在著高度風險,本題中,A之死是建立在乙的強盜行為下,不以乙主觀預見A之死亡結果去判斷為過失,2人皆成立加重結果犯
乙成立強盜致死罪
甲成立共同正犯之強盜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