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興建一間未辦保存登記之兩層樓違章建物(以下簡稱A屋),乙於民國
(下同)95年9月向甲承租A屋一樓並占有之,租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
嗣丙於100年3月向甲買受A屋,已完成點交並移轉稅籍,丙旋即要求乙遷
讓返還A屋一樓,乙置之不理。其後,丙於105年1月援引民法第767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乙返還A屋一樓予
自己。對此乙提出丙不是A屋所有人、本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
效、乙乃基於甲乙間租約而占有、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等抗辯。問丙之請求
是否有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