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勿B宅為A宅縱火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1項之故意放火罪:
1.乙受甲之教唆,持汽油桶前往A宅放火,惟乙卻誤 B 宅為 A 宅,則乙仍然滿足了公共危險放火故意及公共危險放火行為,故乙成立刑法第 173 條1項故意放火罪。
(二)乙騎走機車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1項之普通竊蛋罪:
1.乙將機車騎走以破壞他人緊密持有,建立自己緊密持有,已達竊盜之要件,且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小結:
乙成立故意放火罪、普通竊盜罪
(四)甲教唆乙縱火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1巷、29條之教唆放火
1.客觀上甲有喚起他人犯罪決議之教唆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放火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
2惟乙後續之偷竊行為乃逾越甲之教唆範圍,故甲只須對教唆放火行為負責。
(五)結論:
甲成立教唆放火罪
乙成立故意放火罪、普通竊盜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