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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6245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 A 宿有恩怨,某日,唆使乙到 A 宅縱火,乙持汽油桶前往A宅。適夜色昏暗, 誤 B 宅為 A 宅而傾倒汽油,熊熊大火,B 宅付之一炬。臨走時,見 B 宅前有機車 一輛,又意圖不法之所有,騎回置放家中數日,嗣經查獲。問甲、乙之刑責各應 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一)乙勿B宅為A宅縱火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1項之故意放火罪:

1.乙受甲之教唆,持汽油桶前往A宅放火,惟乙卻誤 B 宅為 A 宅,則乙仍然滿足了公共危險放火故意及公共危險放火行為,故乙成立刑法第 173 條1項故意放火罪。

(二)乙騎走機車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1項之普通竊蛋罪:

1.乙將機車騎走以破壞他人緊密持有,建立自己緊密持有,已達竊盜之要件,且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小結:

乙成立故意放火罪、普通竊盜罪

(四)甲教唆乙縱火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1巷、29條之教唆放火

1.客觀上甲有喚起他人犯罪決議之教唆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放火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

2惟乙後續之偷竊行為乃逾越甲之教唆範圍,故甲只須對教唆放火行為負責。

(五)結論:

甲成立教唆放火罪

乙成立故意放火罪、普通竊盜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