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花盆往樓下丟的行為,對A,不成立犯罪:
(一)、主觀上,甲出於傷害故意;客觀上,該花盆並未砸到A,犯罪結果未發生,而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故甲對A不成立犯罪。
甲把花盆往樓下丟的行為,對B,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一)、甲把花盆往下丟之當下,其傷害故意及於A,然而因為丟擲手法拙劣,使花盆砸到B,此即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此時甲之故意是否及於B,又可分具體符合說及法定符合說:
具體符合說:實際被誤傷者與行為人原欲攻擊之對象,在事實評價上是否一致,如發生人別錯誤則阻卻故意。
法定符合說:實際被誤傷者與行為人原欲攻擊之對象,在法律評價上是否一致,如發生人別錯誤,應法律評價皆評價為人,並不阻卻故意。
(二)、本文認為應採具體符合說為妥,故甲之傷害故意不及於B,遂檢討過失犯。
(三)、甲把花盆往樓下丟之行為,與B頭部撕裂傷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四)、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