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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257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 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 之行為性質為何?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甲 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一)、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應屬一違法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1.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 :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由此可知,當事人之一方想終止契約,須於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且調整契約不成時,方得為之。
2. 行政契約乃係基於契約當事人合意締結,行政機關既然已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嗣後便不能再透過行政處分的方式,課予人民一定義務,否則有違兩行為併用禁止原則,更將架空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規範意義。
3. 本件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47條「須調整契約不成,方得終止契約」,非為行政處分,應屬一違法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甲應提起「確認訴訟」尋求救濟

1.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 :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而我國訴訟類型又依起訴目的之不同分為 :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2. 本件甲若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契約之公函不合法,其訴之目的應在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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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補充與指教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行程法§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相對人對於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依題意,行政機關乙未請求相對人甲適當調整契約內容,「逕行」終止契約,實為一「違法」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執執行之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