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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122081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朋友飲酒作樂數小時後開車離去,但因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 撞毀停在路邊 A 的機車,甲心虛逃離。隔天 A 報警,警察乙調閱監視器畫面過濾出可能是甲肇事,乃通知甲至警局約談,甲在警詢中坦承係其酒駕撞毀 A 車,警察乙誤以為甲既然認罪,即屬公共危險罪之「現行犯」, 乃當場將甲依現行犯予以逮捕並上銬,但事實上甲此種情形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要件。試問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卐國考東巴卐
(一)甲成立185之3第1項第2款之醉態駕車罪
客觀上甲酒後開車之行為,雖其未經酒精鑑定,惟其開車撞擊毀損a機車符合185之3第1項第2款之其他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主觀上對上開事實有認知及欲意,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責任能力,成立本罪
(二)乙成立妨礙自由罪
客觀上乙將甲上銬逮捕,剝奪了甲之行動自由,並置於乙之實力支配下,其逮捕行為與拘禁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乙對上開事實具有認知及意欲,構成要件該當
惟乙對於刑事訴訟法現行犯之定義發生誤認,不能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乙此處禁止錯誤指行為人誤認存有阻卻違法事由,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的法律界限,致誤以為其行為係刑法規範所許可的,學說上有稱容許錯誤。
法律效果按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乙是國家之公務員,當熟稔法律,故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Peter

甲撞毀停在路邊 A 的機車,甲心虛逃離可能成立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主觀上:甲撞毀路邊的機車,事實明確,甲具有故意。
客觀上:甲撞毀機車不報警,當下逃離現場,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結論:故甲雖然撞毀機車逃離現場,但無人員傷亡,故甲不成立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甲飲酒作樂開車離去,可能成立刑法185-3公共危險罪。
主觀上:甲明知喝酒後不能開車,卻一時的僥倖心態,故甲具有故意。
客觀上:甲確定喝酒且開車,事實明確,無阻卻違法事由,且非告訴乃論罪。
結論:甲成立刑法185-3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