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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259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同事聚餐,小酌幾杯,已有七分醉意,仍然執意開車回家,於十字路口時與騎機車闖紅燈的 乙對撞,造成正在過馬路的路人丙死亡,與丙相依為命的寡母丁辦完丙的喪事後,應向何人請求 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曾鈺淇
1.依民法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雖無共同之犯意,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 2.依同法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除殯葬費外,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依同法194條侵害生命權之基於身份上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甲與乙之車禍,雖無共同之犯意,卻造成丙之死亡,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 5.丙之母親可向甲與乙請求賠償所支出之殯葬費外,對於基於法定扶養權,並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6.基於身份上之關係,對於甲與乙亦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得請求權利之人需具備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丙因遭甲乙撞死,權利能力消減,自不得成為請求之主體,合先敘明。

(二)又,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之共同,與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不同,不以數行為人有犯意之聯絡為必要,苟各該行為皆為結果發生之原因,即屬行為關連共同,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本題甲乙雖無犯意聯絡,但其等二人之行為,皆屬造成丙死亡之原因,甲乙自應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又,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4條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此,間接被害人丁可請求甲乙就下列項目連帶負賠償責任:
       1.支出之喪葬費用。
       2.若丙對於其母丁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丁對於前無法受扶養之損害亦得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就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答案參考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12.html

 

詳解 提供者:小米
丁應向甲,乙求償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家減看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達利瑪
甲和乙都有賠償義務,為丁依各該過失程度比例為求償對象,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甲對乙共同侵權行為,丁可以向甲和乙請求192/194 侵害丙之生命權,另盯可要求精神慰撫金。
詳解 提供者:龔祐賢
甲乙皆為過失殺人,關於求償責任,在這得先確認是乙還是丁的責任比較重。 甲在行進中為綠燈的情況之下,與乙(闖紅燈)發生車禍造成意外,結果導致丙(路人)的死亡, 那麼如果依照三七原則來講,甲佔有三比例原則、乙則是佔有七比例原則, 因此丁母要向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甲也是需要被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