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題意:本題是甲以乙之名義將該名畫出賣予不知情之丙;這買賣契約不是無權處分,而是無權代理。
b.第(1)小題:題目當中,甲為父親、乙為兒子,而甲是作無權代理,所以甲是無權代理人,乙是本人。而甲是死亡,乙是唯一繼承人,所以這是本人取得無權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情形,在此情形之下,多數學說認為這裡不能類推適用民法§118 II之餘地;理由就是因為要保障本人,還是可以選擇拒絕承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一個權利,所以這種情況下,應該認為這地方丙不能直接主張,甲的無權代理行為,因為乙的繼承而有效。
c.第(2)小題:丙對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a)當本人依照學說見解認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118 II,還是可以拒絕承認無權代理人,生前的無權代理行為之後,當然本人還是必須要依照他所繼承的無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來負責。所以意思是說,丙這時候如果他是善意的,丙還是可以根據民法§110,請求乙負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b)雖然乙本身沒有作成無權代理行為,但是因為乙繼承甲,所以乙同時取得甲的無權代理人之法律地位,故乙需要負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本人而言,在這種本人取得無權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情形就是二選一。若承認就要將東西給人家;若不承認,因為你取得無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你還是要根據民法§110,負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選擇權還是要讓本人來選擇,所以不能類推適用民法§118 II。
d.第(3)小題:若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將該花瓶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其後甲死亡,丁得否主張甲之處分行為因乙之繼承而成為有效?
(a)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那就是無權處分的問題;再來依題意,甲死亡,權利人乙繼承,那就變成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的情形。所以第(3)小題的問題就是在問,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的情形,可不可以類推適用民法§118 II?
(b)若丁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且如果當初甲生前將花瓶交付給丁的行為,不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之(譬如一般的現實交付),那丁其實可以直接主張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該花瓶的所有權。
a因題目未提到丁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所以要先假設如果丁不能夠主張善意取得(譬如要件不符情況下),丁還可不可以透過類推適用民法§118 II的規定,主張該處分行為,因為乙之繼承自始有效,而取得花瓶的所有權?
b在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的情形,學說上基本上還是認為,這時候權利人跟無權處分人,他是由同一人取得法律地位時;這種情形與民法§118 II規定是類似的,因此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118 II的規定。
c丁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丁至少可以根據類推適用民法§118 II的結果,主張取得花瓶所有權。理由就是因為當乙單獨繼承甲時,就會使甲生前的處分行為,自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