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就未獲警大錄取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按行政程序法(下同)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依公法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的單方行為。另按大法官釋字 626 號解釋意旨,警大 9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 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入學,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 據此,本題甲投考警大,卻因為通過面試終致未獲錄取。警大對甲之不錄取通知影響甲的受 教權與工作權,自屬行政處分。甲如不服,得主張系爭不錄取通知侵害其權利,循序提起訴 願及拒絕申請之訴,以茲救濟。 甲得主張警大招生簡章相關規定及不錄取通知違反平等原則 按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為平等原則。另參酌前 揭釋字 626 號解釋意旨,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此 項目的之達成自屬重要公共利益。且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 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系爭招生簡章 規定排除色盲者之入學資格,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據此,本案之招生簡章規定:「麻面、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 2 公分以上 者,口試不合格。」惟此等以「個人外觀」排除入學資格之規定,應無從達成上述釋字 626 號解釋揭示之重要公益。從而,甲得主張招生簡章系爭規定及不錄取通知,均有違行政程序 法與憲法規定之平等原則。 結論 甲對於警大不錄取通知,得主張其所依據之招生簡章規定,係以個人外觀瑕疵排除入學資 格,已違反憲法及行政程序法有關平等原則之規定,並已侵害甲之受教權與工作權,從而得 提起行政爭訟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