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經營一森林遊樂區,因在其園區內山坡上一顆巨石有即將滑落之虞,為安全計,
所以甲商請乙將該巨石搬運至山坡下。雙方當事人約定,此項工程將於 8 月 17 日
施作,預計工期一天,報酬為新臺幣 10 萬元。為履行與甲之約定,乙因此臨時向
丙租用一部挖土機,租期僅 8 月 17 日一天,而其一天之租金為新臺幣 1 萬元,丙
並已將挖土機運送至乙處交付予乙。乙同時亦僱用一名挖土機司機丁,擬於 8 月 17
日當日操作該挖土機,其一天之工資依約定為新臺幣 5000 元。不料,卻於 8 月 17
日當天清晨,因突發之地震,令該巨石自動滑落至山腳下,以致令原先甲與乙所約
定之清運巨石工程失其意義。同時,因此一突發之事故,乙不及應變,以致使向丙
所承租之挖土機以及司機丁等閒置於乙之營業所。試問,此時乙與丙;乙與丁;乙
與甲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