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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三等 地政#1530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丙、丁二人。丙、丁均已成年。丁受輔助宣告,法院指定丙為輔助人;甲死亡後,乙、丙、丁訂立遺產分割契約。試問:該分割契約之效力如何?應如何處理,始能使乙丙丁間之分割契約有效?(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科科利
所謂輔助人,依民法第1113-1條,適用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受監護之條文,為受輔助宣告人謀其利益,惟按題意中所示,丁與輔助人丙因同為甲之遺產繼承人,具有民法第1098條第2項利益相反情事,丙不得為丁之輔助人,又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今丁受輔助宣告卻無輔助人而與乙、丙二人訂立遺產分割契約,該契約未經輔助人同意,應為效力未定。 按此,同依民法第1098條,應由原輔助人丙、受輔助宣告人丁或利害關係人乙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受輔助宣告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輔助行使法律行為訂立契約始為有效。
詳解 提供者:FTB
丁受輔助宣告,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該分割契約效力未定,應由丙同意才為有效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丁受輔助宣告, 丙為輔助人, 依民法15-2條之規定, 為遺產分割, 應經輔助人同意
2. 然 丙同為遺產繼承人之一, 與丁非謂無利益相反之情事, 依1113-1條適用109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得因輔助人(丙),受輔助人(丁),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人(乙)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處理遺產分契. 使該契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