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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484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母有一妹妹丙。民國 103 年間,甲竟與丙發生姦情,被乙發現,而訴 請法院判決離婚。甲與乙離婚後 1 個月,甲與丙結婚。試問:甲丙之婚姻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LiYS

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等親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但依據第983條第二項之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反推之,非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不再適用。

所以,甲與丙之婚姻,根據第982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後,有效。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有效

(二)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