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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86327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現年 70 歲,僅受過小學教育,對於理財歷來都是採定存或活存儲蓄方 式。甲接獲 A 銀行告知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定存即將到期,甲前往 A 銀行辦理定存續約,行員乙向甲表示銀行有提供一種利率更高類似定存 儲蓄方案,以「利息較高、沒有風險、跟定存一樣」等語,強烈建議甲將 到期 50 萬元定存轉為此儲蓄方案,甲信任具有金融專業知識行員所建議 之方案,於是購買該商品。購買該金融商品 2 年多,銀行均無人員就系爭 連動債現況向甲為說明、報告,某日甲補登存摺後始發現所購買之商品已 遭銀行清算贖回並存入帳戶中金額僅剩 15 萬 930 元,扣除原先配息 6 萬 2,000 元,受有連本金都拿不回來之損害。故甲憤而向銀行主張使其誤信 系爭商品與定存相同而購買,請問甲該如何主張以維護其權益?(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甲可主張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責任,並就其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請求銀行與理專連負損害賠償責任。
ㄧ、依據民法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力。
因不完全給付致前項以外之損害,債權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案理財專員未就金融產品善盡說明之責任,而於甲締約後亦未就其購買之金融產品按月提供對帳單或說明其後續資金運用情形與流向,該情形應可類推適用民法227條第2項,因不完全給付致所生前項以外損害者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另依據民法224條債務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對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債務人應以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四、本案理財專員之故意或過失致不完全給付之行為,銀行應以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