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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4365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獨居在公寓的 2 樓。某日,甲於夜間抽煙時,菸蒂未熄滅卻睡著,致菸蒂引火燒 及易燃物,頓時火光漫天。甲於睡夢中驚醒,見屋內著火,本可取滅火器將火撲滅, 但隨即想起其住宅投有鉅額火險,乃下樓逃離而任由火勢延燒。火勢因此擴大,將 整棟公寓焚毀。試分析甲可能負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ey83020400
(一)甲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173條放火燃燒建築物: 1.客觀來看甲因抽菸而導致火勢燃燒並且蔓延燒毀整公寓造成公共危險,主觀上甲因火災鉅額保險而任由本可撲滅之 火勢之蔓延,有造成燃燒之故意. 2.甲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固本罪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173條放火燃燒建築物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