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注意到乙已離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注意和解契約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及排除規定
一、甲乙的和解契約效力未定
(一)和解系契約,屬債權行為,債權行為成立須標的物可能、適法;生效要件須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瑕疵。另按第77條及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前,效力未定。
經查甲、乙雙方所為和解契約依照上開規定,雙方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所為之意思表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故和解契約雖成立,但意思表示尚未有效。小結,甲與乙和解契約於法定代理人撤銷前效力未定。
(二)甲與乙可重新談判賠償金額
按第77條及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甲與乙之和解契約若經雙方法定代理人丙與丁撤銷後,其和解契約歸於無效,甲與乙得再重新談判賠償金額。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立之契約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生效力。 故甲乙之契約屬效力未定。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立之契約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生效力。
故甲乙之契約屬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