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涉嫌加重竊盜罪(刑法321)條
1.某甲隨身攜帶油壓剪,依目前實務最高法院見解油壓剪為兇器,故符合刑法321條加重要件,另外甲破壞A宅陽台鐵窗後侵入A宅其中破壞鐵窗亦屬於刑法321條第二項毀越門扇之加重要件在此合先敘明.
2.某甲為順利竊取A宅財物,乃隨身攜帶油壓剪先將 A 宅陽台鐵窗破壞後侵入 A 宅之行為創造了A財物上的風險,甲於翻箱倒櫃後,搜得貴重珠寶一盒、現金新臺幣十萬元後,從 容離去,造成了A財產損失的結果.造成了A個人法益的侵害.
3.甲侵入A宅竊取財物及A損失財物其間具備因果關係.
4.某甲主觀上具備故意,客觀上亦有A宅貴重珠寶一盒、現金新臺幣十萬元後亦屬於風險已經失控之狀況.某甲違法有責.
5.某甲成立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