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這樣有犯刑法228條嗎?
還是因為刑法222條吸收了~~所以不罰又或是想像競合??
再請高手幫忙解答
補充: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想請問這裡乙為何不是成立幫助犯而是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