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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98159
科目: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 A 屋 賣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在乙之名下。乙與丙訂立買賣 契約,將 A 屋出賣於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屋登記在善意之丙 名下。請附理由說明:丙是否取得 A 屋之所有權?並請分別說明:乙與丙 間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之效力。(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依§87Ⅰ本文,皆無效

(二)乙將房屋轉售給丙之債權行為,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具有處分權為必要

(三)乙將房屋移轉登記給丙之物權行為,依§759-1、§87Ⅰ但書,有效,丙得取得A屋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乙之間,作成A屋的買賣契約及移轉A屋所有物權的兩個行為;但這兩個行為,依題意都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以根據民法§87 I本文規定,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A屋仍屬甲所有。

b.乙丙之間,就A屋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a)買賣契約部分,雖然乙不是A屋的所有人,但是因為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b)乙將A屋移轉予以丙的物權行為,則因以非所有人欠缺處分權,所以構成民法§118 I無權處分行為。在甲承認之前,應屬效力未定;但依題意丙為善意,所以丙可以依民法§759-1 II,主張善意取得A屋之所有權。丙並可主張據民法§87 I但書,所要保護的善意第三人。那甲乙就不能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對抗善意之丙。丙因此可以取得A屋所有權。只是學說上認為,善意取得的規定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c.乙與丙間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之效力,就是從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區分實益,要不要有處分權,做說明。說明債權契約部分,應屬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物權契約部分,因為乙欠缺處分權,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家在
1.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2.債權契約有效.物權契約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