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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29175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購買 X 牌 Y 型手提電腦,透過網路搜尋到知名的乙網路購物商城有在販售,因此在該商城 的網頁中下標,表示訂購一台。然而,該型手提電腦過於熱銷,市場供不應求,導致乙網路購物 商城一直未向甲確認出貨。請問: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 X 牌 Y 型手提電腦?(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乙之情況情況若為要約,則甲得依民法第348條請求乙交付並使甲取得手提電腦所有權之義務;反之則否

一、依民法

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查本題,甲於乙之網路商城下標購買,而網路商城之商品係為要約或要約引誘,實務上有兩種見解,一為要約引誘說,即網路商品是對不特定多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際送相近,而屬要約引誘,須經出賣人承諾後,買賣契約即依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另一說為要約說,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而定,如有受其拘束則應依民法第154條受要約拘束,而其判斷的標準,應依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情況等而定。

 

結論:依法律實務上之見解,應端視當事人乙之商城販賣之商品是受要約拘束或僅為要約之引誘,本題中題目僅述乙有再販售該物品,並未進一步說明,故無從判斷,其販賣商品是屬要約或要約引誘,若為要約則甲得依民法第384條請求交付筆記型電腦並移轉所有權,若為要約引誘則否。

詳解 提供者:goodman258
甲在乙的網路購物商城下標,表示訂購一台手提電腦,甲與乙之間因此成立買賣契約,因此,甲對乙有請求權,得向乙行使請求權,請求債務履行的責任。
詳解 提供者:MO El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