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之情況情況若為要約,則甲得依民法第348條請求乙交付並使甲取得手提電腦所有權之義務;反之則否
一、依民法
查本題,甲於乙之網路商城下標購買,而網路商城之商品係為要約或要約引誘,實務上有兩種見解,一為要約引誘說,即網路商品是對不特定多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際送相近,而屬要約引誘,須經出賣人承諾後,買賣契約即依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另一說為要約說,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而定,如有受其拘束則應依民法第154條受要約拘束,而其判斷的標準,應依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情況等而定。
結論:依法律實務上之見解,應端視當事人乙之商城販賣之商品是受要約拘束或僅為要約之引誘,本題中題目僅述乙有再販售該物品,並未進一步說明,故無從判斷,其販賣商品是屬要約或要約引誘,若為要約則甲得依民法第384條請求交付筆記型電腦並移轉所有權,若為要約引誘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