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成立刑法第222條2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1.刑法第222條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2.構成要件:
(1)主觀上依提示甲之行為具備認知及意欲,具備性侵A女之故意。
(2)客觀上甲依其犯罪計畫,將A女身上衣物褪去,準備加以性侵,惟A女極力反抗,甲未得逞,依主客觀混合說,客觀第三人角度觀之,已達著手程度。
(3)甲利用駕駛計程車,性侵A女以符合刑法第222條1項6款之加重要件,且有處罰未遂之明文規定。
(4)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持刀刺A女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2項之殺人未遂罪
1.本罪有處罰明文之規定。
2.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持刀刺乙心臟具有認知及意欲,具有殺人故意。
(2)客觀上依通說主客觀混合說,甲持刀刺乙心臟,乃危險之行為,故已達著手之程度。
(3)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是否有刑法第27條1項後段準中止犯之適用:
依提示甲之行為屬於己意中止,需積極實施防果行為,惟A被路過行人乙先行就醫,則A女之救活與甲中止行為並無因果關係,故甲無法適用準中止犯之適用。
(三)結論: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兩行為數罪併罰。
(一)甲之罪責
1、甲強拉A女,褪去衣物,擬加以性侵之行為,可能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1)主觀上,甲心生淫念,擬加以性侵A女,具性交之故意及意圖,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甲之行為讓A女心生恐懼及侵害A女身體之狀態,已具有一般人認定之危險性,惟A女極力抗拒,甲未能得逞,其甲行為已達著手。
(2)甲為計程車司機,利用計程車去實行性侵A女之行為,符合加重之要件。
(3)無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2、甲持刀刺A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甲持刀刺A女,已具殺人故意及意圖,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甲之行為以達到讓A女失去生命之狀態,已具有一般人認定之危險性,故甲行為以達著手。
(2)然甲起後悔之心,打電話叫救護車乃甲出於自我意願去中止犯罪,屬積極中止行為,但A女未身亡並非甲叫救護車所致,而是被路過行人先行送醫,即A女救活與甲中止行為無因果關係,再者,甲打完電話就驅車逃離現場,其行為難被認定為已盡真摯的努力,故不適用中止犯及準中止犯之要件。
(3)有責,成立殺人未遂罪
3、甲持刀刺A之行為,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1)客觀上,持刀刺A之行為,以達到傷害A之身體機能之程度,主觀上,甲明知不可為而為知,具不法意圖。
(2)依刑法第10條,甲持刀刺A心臟之行為,有損A女心臟之機能運行,符合重傷害要件。
(3)有責,成立重傷害罪。
4、競合
(1)實務上結合犯不處罰未遂之行為,故甲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重傷害罪,兩罪無法結合,故不適用於強制性交罪之重傷害之結合犯
(2)甲犯殺人未遂罪、重傷害罪、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不同行為犯侵害兩法益,依法競合及數罪併罰。
(一)甲強拉A女至草叢性侵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
(2)客觀上,關於甲是否已著手實行性侵行為,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即當犯罪意思已於行為中 顯
露,以旁觀第三人隻角度,就行為人整體計畫加以觀察是否已導致構成要件所保護客體之危險。本
例中,甲強拉A女至草叢邊,擬加以性侵,遭A女極力抗拒雖未得逞,顯然已構成對A身體法益之侵
害,從認為已著手實行性侵行為。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持刀刺A心臟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持刀殺A之行為,有知與欲。
(2)客觀上,關於甲是否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即當犯罪意思已於行為中
顯露,以旁觀第三人之角度,就行為人整體計畫加以觀察是否已導致構成要件所保護客體之危險
。依通說見解,甲持刀刺殺A,顯然已構成對A之生命法益之危險,已達著手之程度。
(3)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犯罪發生之結果,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全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學理上
稱為「準中止未遂」或「準中止犯」。關於準中止未遂之成立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中止意
思,客觀上須有積極之中止行為。
(4)本題中,甲刺殺A,見A躺於血泊中,甲見狀後起後悔之心,急電119前來急救,惟救護車未至前A
已經被乙先行送醫獲救,而甲因畏罪打完電話就逃離現場,難謂其中止行為具有真摯性,故不符
合準中止犯之客觀要件。
(三)結論:
綜上所述,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殺人未遂,兩罪犯意個別,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