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023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製造毛巾之地方產業,參與乙縣政府為促進傳統產業創新轉型推出之補助案, 其申請計畫書內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受到審查委員會之肯定,乙縣政府遂以縣政府名 義對甲作成 A 函,主旨為「同意一次性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整」,說明欄記載: 「台端應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補助款應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送 本府經濟發展局備查。」嗣乙縣政府於稽查中,發現甲受領補助款部分應用情形不 在申請計畫書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內容範圍,遂對其作成 B 函,以其補助款之使用不 符申請計畫書內容,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 A 函,並命甲限期繳回所受領 之補助款 100 萬元。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 止 A 函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A函為授益處分,其說明欄屬負擔條件,因甲未能依說明欄執行,此行為將可能導致與乙縣政府當時補助促進傳統產業創新轉型之目的不符,無異是未履行負擔,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應依行程法第123條第3款-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廢止A函處分,並依行程法第125條但書(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依行程法第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已受領之補助100萬元為有理由。
參考來源:兆熙FB

詳解 提供者:108人事高普已上岸

(一)乙縣政府作成B函廢止A函係有理由

1.甲人民受領補助款應用情形不在申請計畫書之範圍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之內涵: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蓋以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時,須有誠信之依據……

(2)依提示,甲受領補助款部分應用情形不 在申請計畫書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內容範圍,違反誠信。

(3)小結:乙政府廢止A函有理由。


(二)然而乙究依何種理由廢止系爭A函處分較為適當,分析如下:

1.說明欄之性質為何

(1)說明欄係附款->為負負擔之行政處分->未履行負擔->得依行政程序法123第3款廢止之。

(2)說明欄非附款->機關得主張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廢止之。(蓋誠實信用原則,皆為所有法律之通用概念,故可認為其係上位概念,倘若有具體違反該法,應依照具體規範先行檢驗)

(3)綜上,無論依照(1)或是(2)都可依照行政程序法127公法上不當得利,向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返還系爭100萬元補助款。

詳解 提供者:w70223

廢止A函有理由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為公私法間的共通原理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其內涵包括禁反言.禁止權力濫用以及權力失效,以禁反言舉例言之,若在申請專利時,事先已聲明放棄之權利,其後不得再主張先前已放棄之權利。權力濫用則意指在行使權利時,不能以侵害他人為目的,若以侵害他人權益為目的則為權力之濫用。最後權力失效則指權利人經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力,致使相對人相信該權力不再被行使,則權力人嗣後不得再主張其權力之行使。

雖然行政機關無法對人民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但基於誠信原則的公私法共通性,行政機關依然得要求人民遵守誠信原則。

(二)廢止A函有理由

1.由題意觀之,A函同意給予甲一次性的100萬補助款,同時要求甲檢具補助款應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送乙縣政府經濟發展局備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要件,為一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

2.甲依照A函之要求檢具報告送交乙縣政府,並未符合因未履行負擔而應廢止行政處分之要件,但當初乙縣政府同意給予補助款的主要理由乃基於對甲所提出的計畫書內容之認同,其後經由稽查發現甲並未依照當初提出之計畫書內容使用補助款,則乙縣政府自可以甲違反誠信原則為由,廢止A函,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向甲要求返還100萬之補助款。


詳解 提供者:judy

1.A函-行程法92條VA A函說明欄-93條附款:條件、期限、負擔、保留廢止、負擔事後追加變更
2.補助款之使用不符申請計畫書內容,其理由為第123條合法廢止事由:依法令規定、保留廢止、未履行負擔、影響危害公益、其他危害公益事由。
故依123條廢止,不需用誠信原則。

詳解 提供者:衝刺中,2018必上榜
(一)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為廢止A函無理由1.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2.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者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知利益,相對人有不符,得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eason970817
合法行政處份廢止
詳解 提供者:琦琦
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Catchy Hsu
初學者還不會,等等翻書看看
詳解 提供者:AC
詳解 提供者:peiyu
假使甲於接獲拆除處分時隨即提起訴願,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