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跳開之行為與乙受傷,可能構成278重傷罪的構成要件
甲撞到乙,致乙受重傷,對乙而言,甲跳開並撞擊的行為係乙受傷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要件,有條件理論之適用,是甲的行為與乙受傷之結果有因果條件。在看到因果歸責,以客觀歸責理論論述,甲之行為創造了乙受傷之風險,且該風險確實實現在構成要件範圍內,故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二、甲之行為可能阻卻違法性
甲之所以跳開而撞倒乙,係為躲避掉落之屋樑,以保全自身之性命,係有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適用,且甲於主觀上具有避難之意思,又生命法益優於身體法益,是以甲之避難行為並未過當,因此得完全阻卻違法
三、甲應論無罪
由於甲之行為係為緊急避難,有阻卻違法性之適用,故應以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