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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739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 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 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 幣(下同)2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A 函)。於改善期間屆 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 甲處以 40 萬元之罰鍰(B 函),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 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 60 萬元罰鍰並 限期 15 日內改善(C 函)及 8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之處分(D 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 A、 B、C、D 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詳解 提供者:阿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詳解 提供者: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






詳解 提供者:Janice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108年4月份
詳解 提供者:周詩喬

詳解 提供者:Chin9452

詳解 提供者:aboil84615

詳解 提供者:Persh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