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權侵害:
人格權,乃以人格之權益為保護標的,其涉及人格尊嚴、人性尊重,於現今各國均有逐漸重視之趨勢,故不以民法所明文例示規範者為限;如居住安寧權,乃以保障人民居住地生活品質、不受嚴重噪音聲響所侵害,倘若逾越社會通念所應忍受範圍者,即能尋求救濟。
附註:
民法第18條規範,人民就影響人格權甚鉅之侵害,得請求法院除去,有妨礙之虞,亦得請求防止;再者,依同法第195條,就非財產上損害、但生精神上重大痛苦時,請求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