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和丙間的委任契約有效 受輔助宣告之人下列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1)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二)甲和丁的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1.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甲非無行為能力人,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A車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為有效。 2.丁未交付價金,丙未移轉交付該車,丁不取得A車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