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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9670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原住民,登記為 A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乙並非原住民,為經營民 宿,出資向甲購買 A 地,之後並興建 B 屋,為了擔保該出資並取得 B 屋 的占有權源,乙從甲處取得 A 地的抵押權、地上權後,再與原住民丙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然後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 A 地買賣契約,甲即將 A 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請問乙與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丙與甲間的買賣 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效力 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
本題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1636號裁定
一、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仍得就該財產使用、收益,出名人僅就該物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關係。
二、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其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公共利益、實現扶助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之必要手段。
三、本題原住民甲為與非原住民乙之間,為買賣A原住民保留地,乙與具原住民身分之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蓄意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依民法71條違反禁止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屬無效。又丙與甲間的買賣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其目的皆屬為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A地所有權之效果,故亦應依民法71規定,效力皆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