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1636號裁定
一、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仍得就該財產使用、收益,出名人僅就該物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關係。
二、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其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公共利益、實現扶助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之必要手段。
三、本題原住民甲為與非原住民乙之間,為買賣A原住民保留地,乙與具原住民身分之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蓄意規避系爭規定之適用,依民法71條違反禁止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屬無效。又丙與甲間的買賣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其目的皆屬為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A地所有權之效果,故亦應依民法71規定,效力皆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