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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6419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公務員,其配偶乙開設 A 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散,原本擔 任董事之丙卻在公司解散前亡故,為了符合公司法規定,解散前仍須補足董事人 數,乙因而商請甲於 2017 年 3 月 18 日掛名董事,並即於 2017 年 7 月 20 日辦理公 司解散,甲並未領取任何薪資。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甲可能必須承擔何種責任? (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87年7月15日「研商公司、商業登記主管受理公司、商業登記時,有無必要審查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情事」會議,決議:為因應戶籍法修正刪除身分證職業欄之記載,及配合政府再造簡化書表作業,不再配合審查有無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情事。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II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III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IV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二)
甲之行為屬違法,應受懲戒處分 

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既於任職期間,擔任優勝美公司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

2.故依據上開見解,甲之行為乃不合法,應受懲戒處分。
 
http://liao3people.pixnet.net/blog/post/326337691-106%EF%A6%8E%E7%A7%BB%E6%B0%91%E7%89%B9%E8%80%83%E8%A1%8C%E6%94%BF%E6%B3%95%E6%A6%82%E8%A6%81%E8%A9%B3%E8%A7%A3

詳解 提供者:張羽菲
本題涉及「貪汙治罪條例原則˙甲之行為是否受基本權利直接居束」之問題:分述如下: 1.涉及: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說明如下:
詳解 提供者:Jamie Lo
公務人員兼任營利事業董事-> 公務員服務法 懲處
詳解 提供者:BUF
重點在甲為公務員,因此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詳解 提供者:Kelly Wu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相關之董事、監察人、經理等職位。
詳解 提供者:107社工師上榜,拚公職
否,公務人員不得有兼職行為。
詳解 提供者:辛巴

(一)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經商之禁止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新聞出版業,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或有限公司之非執行業務股東,其總投資金額未達公司總資本百分之十者,不再此限。 (二)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1.甲既為服務法17條所指之公務員,自須遵守13條規定,亦即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甲若擔任董事,自違反上開規定。有疑義者,在於甲僅係掛名董事,而無經營之意圖,則是否仍違反服務法之規定? 2.依銓敘部函示,所謂「經營」除採「實質認定」外,亦有「形式認定」。所謂實質認定,固以實際發生商業行為為準,惟形式認定,則包括一切經營前之準備行為,以及單純掛名之行為。 3.承銓敘部之見解,本例中,雖然甲僅係為了公司解散而掛名董事,惟既已有董事之形式,則仍有服務法第13條之違反。 (三)甲可能承擔之責任 1.依服務法第22條規定,違反本法,應視情節輕重而予以懲處,違反刑事規定者,並得依刑法處罰。 2.甲違反第13條經商之規定,雖未如第14-1旋轉門條款有所謂刑事懲罰,惟仍可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如果甲身分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並得予以考績懲處。

詳解 提供者:stu90046
不合法公務員不得另兼其職
詳解 提供者:鹽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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