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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184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 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依據相 關法律規定,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25 分)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七、攙偽 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項 或第 16 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0 款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 百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許証揚
一、行政罰之處罰
(一)、裁處程序
1、共通程序行政罰法33、44條
2、陳述意見行政罰法42條
3、聽證行政罰法43條
(二)、裁處實體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24、25條)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26條)
詳解 提供者:小玉
刑事罰與刑罰競合,即甲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及44條之行政罰,且有49條刑罰之適用,應如何論處說明如下: (一)行政罰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然依前開條文可知,我國立法者如兩者競合,以刑事法處罰為已足,再者本條是一行為不二罰之運用,其又稱禁止雙重處罰,,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之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惟從法治國家所要求之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不難看出有一行為不二罰的要求 (二)本案中甲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而製為肉乾,是違反食品法第15條第1項1.7.10款甚明,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萬以上五仟萬以下之罰錄,倘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其公司一部或全部登記事項,或登錄之行政罰,又主管機關為行政罰需給予甲之陳述機會,而甲之行為又屬49條規定可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之刑法,故依行政法第32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三)惟就一行為違反行政罰與刑事罰究應如何論處,依行政罰26條規定,以刑事罰優先,倘行政機關已依行政罰之栽罰,後甲又遭法院判決刑事罰,此時主管機關應撤銷前開行政罰之裁罰,惟行政罰係26條但書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即本案中之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之裁處,仍可與刑事罰併處之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依行政罰第1條及第2條規範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行政罰(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如吊扣證照,限制或停止營業,剥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處分,如吊銷證照,命令歇業命令解散影響名譽的處分,如公布姓名,警告性處分如警告,告誡記點

行政罰第26規範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4條規範有關併罰的規定,違返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綜上,甲受刑法之處罰,同時亦可罰鍰,如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詳解 提供者:船長

依題意,概述題旨應為行政行為之探討與行政法第九十三條附款之執行,試述如下: 一、行政行為: (一)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係依行政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之具體行為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依食安法第十五條規定,若甲符合該法所示,則可依其授權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其登記。係對人民之權益做成限制之處分,依法應受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符合比例原則。 二、程序及合法性: (一)行政機關裁量權:依照食安法甲經人檢舉後,仍需視其實際狀依行政法第十條對其做出符合法定權限上之裁量,並依行法第九條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狀況,一律注意,第三十六條調查事實及證據。 (二)符合食安法第十五條規定,殆無疑義後,應做成行政處分,命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三、救濟行為: (一)得由當事人提出陳述意見(行政法第一百零二條)。 (二)依行政第一百十一條告知當事人並以書面為之並送達當事人得提起行政求濟。

詳解 提供者:abc8677
違反誠信原則
詳解 提供者:林素梅
某甲以病死豬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來改善口感,並以肉乾方式販售,觸犯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十款的行為,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從新登錄;還有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針對某甲所犯的違法行為,可以視情節的輕重做出處分: 1.故意或不知情而為之者,第一次犯下可以科以罰鍰,並加強食品安全教育的講習。 2.故意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者,初犯可以處已歇業並科罰金,以示警惕。 3.故意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者,累勸都無法改善其作為者,則應吊銷其執照使其重視人的生命安全為己任時,不然不得接受其從新申請登錄,處以永久撤銷處份併科最高罰鍰金額。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7款及第10款規定,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甲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另外甲尚有刑事責任的部分,主管機關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由檢察官起訴,並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判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PS. 純屬個人練習作答,不確定對錯,尚請高手指教。)
詳解 提供者:許証揚
一、行政罰之處罰
(一)、裁處程序
詳解 提供者:Jacqueline Qiu

(一)程序上-依據行政程序法

1.     依職權調查證據:

主管機關應依檢舉人提供之情報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一律注意有利或不利當事人之事實證據。若檢舉人檢舉之事實經查後確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之情事屬實。

2.     依法作出行政處分:

1)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出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    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書面行政處分上記載處分機關、主旨、事實、理由、必要時要有附款、教示救濟、發文字號及日期、處分機關首長署名簽名等。

3)    行政程序法送達章節規定,行政處分於「送達時發生效力」,故主管機關應依規向受處分相對人進行處分之送達,若違法人則向法人登記所在之營業處所進行送達,若非法人則應該向代表人或管理人之住居所、營業處所送達。

(二)實體上

1.     食品安全衛生法處分之定性:

1)    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之行政罰之種類:其他種類吊扣、限制或停止營業均屬其他種類裁罰性不利之行政處分,因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定將變質、腐敗之食品做加工另為販售,主管機關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

2.     行政罰行為競合:

1)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時,以罰額最高進行處罰,若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最重之處罰足以達到行政目的者,則不重複處罰。

2)    然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則以刑罰為主,但若有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以併罰。

3.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449條得以併罰:

1)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4條規定了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歇業、停業),而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9條則規定了刑罰,拘役及併科罰金。

2)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主管機關得以併罰。

詳解 提供者:王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