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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709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人慷慨大方,於朋友乙向銀行貸款時,以其所有之 A 地為銀行設定抵押權;嗣 後並將該設定有抵押權之 A 地贈與給 18 歲未婚之丙,而且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該 A 地過戶登記給丙。請附理由說明丙是否取得 A 地之所有權。(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len73420

一、丙取得A地之所有權,理由如下:

(一)按『滿二十歲為成年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2.13條均定有明文,同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非經法定代理人承認,不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件丙18歲且未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如前述。

(二)而所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單純取得權利,免除義務之行為,意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之意思表示而在法律上負有不利益而言。

(三)本件丙雖有忍受抵押物之拍賣,而有喪失其利益之虞,惟其就抵押權不負清償之責,即在法律上並無不利益可言。

(四)綜上所述,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然其依民77條後段但書取得A地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