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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77971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 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 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 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 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爭點在妨害投票的著手時機點
實務
行為基於妨害投票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應視為已著手,投票既遂,沒投票為未遂犯(參照101台上392決)
通說
主客觀混合說,主觀想像+客觀角度,至少需領票且有投票行為才該當本罪。
採實務見解就成立未遂犯
通說見解就是無罪,因為本罪不罰預備犯
詳解 提供者:金城武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