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開槍射殺丙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甲對於射殺行為具有認識及有意欲其發生,。客觀上,甲誤認丙為乙而進行射殺之行為,學說上稱之為 「客體錯誤」即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同一性有所誤認,與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發生的實際事實不一 致之情形,而客觀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與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法益相當的話而稱之為「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法 定符合說」即行為人不得因行為客體之同一性有所誤認而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依照此說,甲不得因行為客體的誤認而 阻卻故意,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及罪責性:無任何阻卻罪責或組確罪責事由
(二)甲射殺行為致乙死亡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射殺行為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而甲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並且實現不被容許之 風險具有客觀規責性。主觀上,甲對於射殺行為可能會意外造成他人傷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具有過失。 2違法性及罪責性:無任何阻卻罪責或阻卻罪責事由
(三)結論: 甲一行為成立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一)甲對丙成立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
誤丙為乙=等價客體錯誤
雖本來不是想殺丙,但甲開槍當時認知到被自己鎖定的客體(丙)是個「人」,也想像到這個人會因為自己開槍的行為死亡,其所想像的和殺人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均屬一致,在此認知下主觀上仍具殺人故意。
(二)甲對乙因無客觀上的行動,不構成犯罪
(三)甲對丁成立276條過失致死罪
雖甲非故意,但開槍本來就可能打到旁邊的人,為創造不容許風險,且客觀上能預見,風險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故成構成要件該當。
甲一個殺人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過失致死罪
應依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罪,以殺人未遂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