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欲殺害 A,某日甲持一鐵棍,躲藏於 A 每日晚間於公園散步的必經之
處,見到 A 經過後,自後方持棍猛擊其頭部,A 受創倒地昏迷,甲誤認
A 已死亡,將其拋入該公園湖中以製造意外落水假象,不料此舉造成 A
溺斃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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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提供者:amloner0930
(一)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既遂犯
1.甲欲殺害 A,主觀上具備知、欲及不法意圖。 A 每日晚間於公園散步的必經之 處,見到 A 經過後,自後方持棍猛擊其頭部,A 受創倒地昏迷,甲誤認 A 已死亡,將其拋入該公園湖中以製造意外落水假象,不料此舉造成 A 溺斃死亡,客觀 上發生了瑕疵與不足,屬於因果歷程錯誤,雖然A有殺人及侵害屍體罪兩行為,但依照行為人之概括故意,仍將其評價為整體的因果歷程,視為同一行為,且其因果歷程未發生中大偏離,也未超出一般經驗所能預見之範圍,故既遂成立
2.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