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刺向丙的行為,對丙,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丙並無死亡,本案未達既遂,故討論未遂。
(二)、客觀上,甲持刀攻擊行為與乙之傷勢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誤認丙為乙而刺殺,是否可認為甲對丙具有故意?上述情況乃所謂客體錯誤,一般認為,發生客體錯誤者,只要其行為時故意認識到其所攻擊的對象為「人」即具有故意,正確之「人別」並非其故意所需認識到的對象,故本案中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本案甲是否得依刑法第27條準中止未遂之規定而阻卻個人刑罰事由?本文認為,甲之所以中止係因其認錯人,如被刺殺之人為乙甲即不會有中止行為,而一般人此種認錯人的情況,大多都會選擇中止,因原訂的目標本來就不是該被認錯之人,故甲並非「因己意」而中止,不得依準中止未遂規定阻卻個人刑罰事由。
甲持刀刺向丙的行為,對乙,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乙並無死亡,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對乙具有殺害故意;客觀上,甲持刀攻擊已達著手階段但未有既遂結果。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所犯2個殺人罪未遂,乃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