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明知自己於喝酒之後深夜有夢遊的宿疾,某日仍因貪杯,因此喝了許多酒,甲於酒後入睡,未料當晚發生自己無法控制的身體夢遊情事,並 且在毫無意識狀態下,甲走到自家門外,徒手攻擊正在甲家門口抽菸的乙,並把乙手臂打到紅腫,甲並愈打愈兇,極可能要拿路邊大石頭丟乙的頭,乙為了保護自己,只好猛力一拳打了仍在夢遊中的甲頭部,甲被乙打到後倒地昏迷,直到第二天清晨才醒來,並發現自己頭部紅腫,尚無大礙。請問甲、乙刑責為何?(25 分)
(一)甲徒手毆打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下同)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按刑法上之行為,無論依照何種行為理論,均須以行為人對自己之行為具支配意思為必要,蓋如此方能指引自己之行為合於規範並為侵害法益之行為負責。
2.本題中,甲毆打乙係出於無意識之夢遊,故甲對夢遊之行為欠缺支配意思,自非刑法上之行為,甲無須為乙受傷結果受到歸責,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喝醉致毆打乙之行為,係刑法(下同)第19條第3項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1.甲於夢遊攻擊乙之行為時點雖非出於自己支配意思,且此時亦無辨識並控制自己行為合法於否之責任能力,而屬第19條第1項無責任能力人,惟甲知悉自己喝酒後有夢遊之宿疾仍於自由狀態下自陷此一無責狀態,是否為同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而不得免除罪責,涉及原因自由行為之理論,分析如下:
(1)例外模式認為,原因自由行為係同時性原則之例外,構成要件行為應為後階段之結果行為,行為人於此行為時點違反刑法要求之真正義務,但可於罪責階層前置罪責之判定時點,若行為人於原因階段違反保持清醒之不真正義務,並於此狀態下為不法行為,即不得主張責任欠缺之抗辯。
(2)構成要件模式認為,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即已製造法不容許狀態而進入著手階段,其於原因行為具責任能力時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自合於同時性原則,其後續結果行為僅為行為整體流程之一部
(3)本文以為,構成要件模式以客觀歸責理論製造並實現風險概念前置構成要件行為之見解可採,蓋認知或可預見將為不法行為之行為人於原因階段具特殊風險認知而應受歸責,惟於實害犯之構成要件中是否為原因自由行為,仍須視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類型,就故意過失要件加以認定,行為人須於原因時具雙重故意方能成立故意犯,有預見可能性時始成立過失犯。
2.客觀上,甲喝酒與夢遊毆打乙致乙受傷間具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且甲知悉酒後夢遊之宿疾,其於喝酒時可預見將為不法行為,故喝酒時已製造乙身體受害之法不容許風險,該風險於乙受傷時在過失傷害構成要件內實現。
3.主觀上,甲於喝酒時並未認知將傷害乙,故欠缺雙重故意而不成立故意犯,惟依甲之個人能力,其明知酒後夢遊之疾病仍決意喝酒,對毆打乙具主觀預見與避免可能性。
4.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於喝酒時具責任能力而存在罪責,成立本罪。
(三)乙毆打甲頭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下同)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乙毆打甲頭部與甲倒地昏迷間具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且於毆打甲時製造甲身體完整性受害之法不容許風險,該風險於甲昏迷時於傷害構成要件內實現;主觀上,乙認知毆打甲將造成甲受傷仍決意為之,具傷害故意。
2.客觀上,甲攻擊乙係過失傷害之現在不法侵害已如前述,乙毆打甲頭部係有效排除甲不法侵害之最小侵害手段,且乙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乙得依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