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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501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 97 年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贈與其女乙,並辦理 贈與稅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 1,000,000 元,並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 書。乙於該年將系爭土地出售予 A 公司,取得價款 90,000,000 元,經主管機關以 A 公司 9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97 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書」中,敘明 A 公 司於 96 年度即計劃購入系爭土地,並於 97 年度付款過戶;主管機關依稅捐稽徵法 第 12 條之 1 規定,核定本次贈與額 43,000,000 元,併計前次贈與額 1,000,000 元, 核定 97 年度贈與總額 44,000,000 元,本次應納稅額 13,400,000 元,認為乙行為屬稅 捐規避,並按應納稅額處 1 倍之罰鍰。乙不服,並主張其行為屬合法節稅,其應如何 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分述如下:

(一)主管機關之裁處行為,應屬行政處分

1.依題意,主管機關對乙裁處罰鍰,乃要求乙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進而變動乙公法上權利義務,具有規制力,應屬行政程序法§92之行政處分。

2.同時,主管機關對乙裁處罰鍰之行為,依行政罰法§1規定,應屬行政罰之裁處行為。

(二)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1.依稅捐稽徵法§35,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得於一定期間內,向核定機關申請復查。另同法§38,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2.有疑義者,乃主管機關附帶之裁處罰鍰行為,是否適用上述復查程序?依實務見解,凡與稅捐核定相關之事務,均屬復查程序範疇。據此,本案之漏稅罰亦應適用上開規定。

3.小結:乙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查,若復查未果,再提起行政救濟。

(三)乙應以行政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1.本案主管機關之行政行為,係屬行政處分,已如前述。乙認為其已對自身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自得依訴願法§1對該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願。

2.若乙之撤銷訴願未達目的,得依行政訴訟法§4,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路上走雲上飄
求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