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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9818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某日新購百萬名車一輛,原停在自家旁所有權登記在乙名下但閒置之 空地上,甲為保護其新車,遂在該空地上搭建車庫供其新車停放,時過境 遷,二十多年來甲雖然已更換過數輛新車,但皆停放在該空地上之車庫中, 今日乙忽然向甲主張拆除車庫回復土地原狀。試問,甲有何物權法上之權 利對抗乙的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我要上榜

一、

(一)甲得對乙主張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1.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規定,以所有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為所有人(占有之時為善意且無過失者為十年);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又時效取得制度乃是基於「權利睡眠者不受保護」之理而設,若所有權人放任他人無權占有已歷有所史,則不應受到法律高度之保護。
2.查本件甲於乙所有之土地上搭建車庫停放車輛,係以行使所有權之意思,且和平、公然占有已達二十年,又雖停放之車輛已經更換過數次,車庫仍存在於土地之上,甲仍為繼續占有使用,而乙雖為土地所有人且已登記,然地上權之取得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主張,是以,時過多年,乙忽然向甲主張拆除車庫回復土地原狀,為維持占有人因長久時間使用該土地而形成之法安定,故乙雖為土地所有人,甲仍得依上開規定主張時效取得土地地上權。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得對乙主張§769、§772時效取得地上權

1.§769、§772

2.甲須於乙起訴前已因時效取得且經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並受理,或於所有權回復請求權訴訟中提起反訴始得主張有權占有,否則仍為無權占有,併予敘明

(二)甲得對乙主張越界建築

1.§796、§796-1

2.得請求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移去或變更,但甲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三)甲得對乙主張信賴原則,致其權力失效

實務見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力,致義務人對其不行使產生信賴,法院得審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時空背景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權利人如再行使權力將違反信賴原則者,義務人得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使權利人受到限制而不得再行使,致權力失效,「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