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甲得對乙主張§769、§772時效取得地上權
1.§769、§772
2.甲須於乙起訴前已因時效取得且經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並受理,或於所有權回復請求權訴訟中提起反訴始得主張有權占有,否則仍為無權占有,併予敘明
(二)甲得對乙主張越界建築
1.§796、§796-1
2.得請求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移去或變更,但甲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三)甲得對乙主張信賴原則,致其權力失效
實務見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力,致義務人對其不行使產生信賴,法院得審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時空背景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權利人如再行使權力將違反信賴原則者,義務人得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使權利人受到限制而不得再行使,致權力失效,「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