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某夜熟睡間,忽然聽見自己停在門口路旁轎車警報器響起,甲立即驚醒判斷有
人偷車,火速至廚房拿取菜刀衝出門口,發現行竊不成的 A 正準備離去,遂持菜刀
追上砍殺行竊之 A,A 最後傷重不幸身亡。試問:甲之刑責如何?
(一) 甲砍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地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砍殺A之行為與A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殺害A之認知與意欲,故具備殺人故意。
2. 違法性:
甲無法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理由在於,雖甲面臨竊賊A闖入行竊,係屬現在不法侵害無疑。惟A發現行竊不成正準備離去,此時侵害業已過去,甲隨後持刀上前砍殺A之行為,僅是針對業已過去之不法侵害所為之報復舉動,亦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3. 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一 行為人甲砍殺竊賊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A之死亡結果與甲砍殺行為具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上,甲製造A生命法益之風險,且風險實現,故A之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 主觀上,甲持刀追殺A之行為具明知,且有意,故得論以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故意。 (二)違法性 刑法第23條所明文之正當防衛係指對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得以實行防衛行為,目的為保護自己免於受他人侵害之虞,又實行防衛行為手段需合乎比例原則,以侵害最小且有效之方法為之。 本題,甲對行竊不成之A,持菜刀砍殺使A重傷且產生死亡結果,為防衛過當,故無阻卻違法之適用。 (三)罪責 本題無阻卻罪責之適用。 (四)結論 行為人甲砍殺竊賊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