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第 793 條 前段 (氣響侵入之禁止)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據題示所指,甲飼養鴿子已造成乙之侵害,故乙得請求禁止甲在該頂樓飼養鴿子。
(二)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2 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題示所述,甲違反該規定,造成乙受有支出清潔及消毒費用之損害,及長期受氣響侵入致精神痛苦,乙自得依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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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公職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