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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5559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 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 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 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d2sqqqq
(一)甲有可能犯了教唆傷害罪 1.客觀上甲有教唆傷害之行為,但並無造成傷害之結果之危險犯 2.主觀上甲有故意傷害A的意思 3甲無阻卻違法,也無阻卻罪責 4.甲並沒有造成A受傷之結果,無罪
詳解 提供者:kamui

單純練習

(一)甲教唆乙傷害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9條傷害罪教唆犯

1.乙的行為不成立傷害罪正犯

(1)乙主觀無傷害故意,客觀無傷害行為與結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2.因乙不成立傷害罪正犯,依限制從屬,甲不成立教唆犯。

(二)丙向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且令甲匯款10萬元的行為,成立本法第339條第1項

1.丙客觀上對甲行使詐術,甲因而陷入錯誤,導致自願處分財產,主觀上以不法所得為目的且有詐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是由,成立本罪。

(三)甲匯款之10萬元依本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

1.依本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新刑法規定,沒收行為前提要有「不法行為」,丙有不法行為,符合要件。

2.惟,題目中,甲以匯款的方式將10萬元匯入丙的帳號,該款項已與帳戶內金額混同而無從辨識分離,無從執行沒收,故追徵。

(四)甲得否依本法第38條之1第5項,請求丙返還10萬元?

1.沒收之性質為準不當得利,甲給付之10萬元乃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依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甲自不得依本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請求返還。

(五)結論:甲無罪;10萬元依本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