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練習
(一)甲教唆乙傷害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9條傷害罪教唆犯
1.乙的行為不成立傷害罪正犯
(1)乙主觀無傷害故意,客觀無傷害行為與結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2)乙不成立本罪
2.因乙不成立傷害罪正犯,依限制從屬,甲不成立教唆犯。
(二)丙向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且令甲匯款10萬元的行為,成立本法第339條第1項
1.丙客觀上對甲行使詐術,甲因而陷入錯誤,導致自願處分財產,主觀上以不法所得為目的且有詐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或罪責是由,成立本罪。
(三)甲匯款之10萬元依本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
1.依本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新刑法規定,沒收行為前提要有「不法行為」,丙有不法行為,符合要件。
2.惟,題目中,甲以匯款的方式將10萬元匯入丙的帳號,該款項已與帳戶內金額混同而無從辨識分離,無從執行沒收,故追徵。
(四)甲得否依本法第38條之1第5項,請求丙返還10萬元?
1.沒收之性質為準不當得利,甲給付之10萬元乃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依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甲自不得依本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請求返還。
(五)結論:甲無罪;10萬元依本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