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持假手槍要求A交出珍珠項鍊之行為,構成刑法328強盜罪
(1)客觀上,甲持假手槍要求A交出珍珠項鍊,屬於告知A若不交付則以手槍侵害其生命之脅迫,又雖所憑工具為假手槍,但既該手槍作為拍戲使用,應具有得以以假亂真之外觀,從而自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屬於真手槍,而足致一般人身體精神陷入不能抗拒,而A也將項鍊取下交付。主觀上,甲明知並有意為強盜行為且對珍珠項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2)甲無阻卻違法罪責減免罪責事由
2.甲持假手槍要求A交出珍珠項鍊,嗣後生擄人勒贖的犯意,而以槍抵住A,將A狹持至附近無人所在的工地之行為,不構成刑法332強制擄人勒贖結合犯
(1)行為人犯基礎犯行後,另行起意犯相結合之罪,得否成立結合犯
A.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趁行基礎犯行後犯相結合之罪,2者具有時空間緊密關聯即可
B.然本文認為依照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行為人應於實施基礎犯行時即有實施基礎犯行、相結合之罪之犯意,始得成立。
(2)甲持假手槍要求A交出珍珠項鍊,嗣後生擄人勒贖的犯意,而以槍抵住A,將A狹持至附近無人所在的工地之行為,因於實施強盜行為時尚未有擄人勒贖之犯意,故不成立332結合犯
3.甲持槍將A狹持至附近無人所在的工地之行為,構成刑法347擄人勒贖未遂罪
(1)甲之行為不構成擄人勒贖既遂罪
客觀上,甲持槍將A狹持至附近無人所在的工地,為使A脫離原有處所而置於其實力支配底下之擄人行為,然有疑問者在於是否須施行勒贖行為?
A.有見解認為依照文義解釋,擄人勒贖罪僅以擄人為客觀構成要件,勒贖僅為特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不須有
B.然本文認為本罪既置於財產法益罪章,為避免混淆其地位,應需有向第三人索取贖金之行為始為既遂
C.因此,因甲未向第三人索取贖金,故不成立犯罪既遂
(2)甲之行為構成擄人勒贖未遂罪
A.主觀上,甲具備擄人勒贖的故意。客觀上,甲已實行擄人行為,而進入著手實行階段
B.甲無阻卻違法罪責減免罪責事由
C.甲見A逃跑後也不敢追趕,匆忙離去,是否成立27中止犯:按27得知成立中止犯之前提為出於己意,而所謂出於己意,係指我能但不願之情形。本案甲不敢追趕源於A的大聲呼救,則其應已認為無法達成犯罪既遂,即已屬不能之情形,屬失敗未遂,自不成立中止犯
D.又甲得否主張347第5項減輕其刑:本案甲見A逃跑後也不敢追趕,匆忙離去,甲並不具有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故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