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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81336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擬開設旋轉壽司店,而與乙訂立工程契約,由乙負責餐廳裝潢設計工 程,其中包含電器設備與電路鋪設等。乙裝潢完畢後,甲如期開幕,但 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造成甲中度灼傷與嗆傷。鑑定報告 認定火災係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導致電源線短路。試問:甲得否依 契約責任向乙請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其賠償範圍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今年要上榜

甲得對乙主張契約上權利及其賠償範圍,茲分述如下:

(一)甲得對乙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案甲乙訂立工程契約,由乙負責餐廳裝潢設計工程,故系爭工程契約應定性為承攬契約。而今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亦即因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導致電源線短路,進而使壽司店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之品質與效用之瑕疵,承攬人乙所交付之工作顯不合於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是以,乙除了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構成不完全給付,而應對甲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甲因為乙之不完全給付,而受有「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合先序明。

1.履行利益部分

(1)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導致電源線短路,進而使壽司店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承攬人乙所交付之工作顯不合於約定的品質(債之本旨),故定作人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2)附帶言之,依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見解,當定作人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時,同受民法第514條瑕疵發現期間一年之限制。

2.固有利益部分

壽司店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造成「甲中度灼傷與嗆傷」,甲之人格權因而受有損害,故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準用同法第193、195條規定請求乙賠償其損害,且其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二年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倫

(一)甲乙間成立承攬契約(490)

(二)甲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1841⃣️項前段);或加害給付賠償(227地2⃣️項),擇一請求
(三)請求範圍財產上193、非財產上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