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得對乙主張契約上權利及其賠償範圍,茲分述如下:
(一)甲得對乙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案甲乙訂立工程契約,由乙負責餐廳裝潢設計工程,故系爭工程契約應定性為承攬契約。而今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亦即因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導致電源線短路,進而使壽司店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之品質與效用之瑕疵,承攬人乙所交付之工作顯不合於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是以,乙除了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構成不完全給付,而應對甲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甲因為乙之不完全給付,而受有「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合先序明。
1.履行利益部分
(1)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導致電源線短路,進而使壽司店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承攬人乙所交付之工作顯不合於約定的品質(債之本旨),故定作人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2)附帶言之,依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見解,當定作人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時,同受民法第514條瑕疵發現期間一年之限制。
2.固有利益部分
壽司店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造成「甲中度灼傷與嗆傷」,甲之人格權因而受有損害,故甲得依民法第227條之一請求準用同法第193、195條規定請求乙賠償其損害,且其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二年之規定。
(一)甲乙間成立承攬契約(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