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
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