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行政法(重複)#9827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科長,甲 參加 109 年度全國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因而以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申請書,向該局申請補助報名費新臺幣 250 元,案經該局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5 日以書函通知甲,以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向環保局長官表示不同意見,並與長 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 A 市政府環保局以甲衝撞長官為 由,以平時考核懲處甲一大過。甲如不服 A 市政府環保局否准補助之 申請以及記一大過之平時考核決定時,應如何進行救濟?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二、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三、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辦理。

詳解 提供者:只要持續努力今年一定會上榜的!

(一)甲的身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公保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甲不服A市政府環保局否准補助之申請救濟方式
     1.A市政府否准補助之申請之法律性質
       A市政府所否准甲申請之決定為行政程序法92條的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2.甲救濟方式:(公保法25條)
      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或是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三)甲不服A市政府環保局記一大過之平時考核申請救濟方式
    1.A市政府記一大過之法律性質
       A市政府所記一大過之法律性質為行政程序法92條的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2.甲救濟方式:(公保法25條)
      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或是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四)釋字785號 

詳解 提供者:徐偉峻
甲乃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所規範之有給專任人員,其權利關係受該法所保障。
A市政府環保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否準補助之申請,為政府機關單方面對人民產生效果之行為,是行政程序法中所規範之行政處分,若甲對該行政處分結果不服,應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複審,若對結果不服得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環保局記一大過之考核決定,為政府機關單方面對人民產生效果之行為,乃行政程序法中所規範之行政處分,若甲對該行政處分結果不服,應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申請,若對結果不服得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FULL HOUSE

甲之身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A市政府否准甲申請補助報名費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記一大過之平時考核決定之性質亦為行政處分,甲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1否准補助
拒絕申請之訴願(訴願法第一條解釋上
拒絕申請之訴5二項
2大過性質為行政處分
撤銷訴願1循序撤銷訴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