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甲所有之電腦因遺失為乙拾得.甲仍為電腦之所有權人.乙將電腦轉售與不知情之丙.係無權處分.其買賣之債權行為,有效.移轉電腦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所有權人甲之承認,方生效立.丙不知乙非電腦所有權人,而是電腦拾得人,乙竟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出售並交付電腦與丙.丙得依民法善意受讓之規定,主張取得電腦之所有權.(民801,民948)
2.以不得請求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乙拾得電腦,並未依民法第803條之規定,通知或報告有關人員或機關,並將拾得物交存.即未盡到拾得人之法律義務,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規定,應處15,000元之罰金.且不得請求拾得物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