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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警察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451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搭火車前往新竹,下車時將電腦遺忘在座位上,被鄰座的乙拾得後,隨即轉賣給 在新竹站上車不知情的鄰座丙並交付之。但火車抵達苗栗站時,隨即被警方查獲, 問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乙可否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ieh Tieh Yu
1.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甲所有之電腦因遺失為乙拾得.甲仍為電腦之所有權人.乙將電腦轉售與不知情之丙.係無權處分.其買賣之債權行為,有效.移轉電腦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所有權人甲之承認,方生效立.丙不知乙非電腦所有權人,而是電腦拾得人,乙竟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出售並交付電腦與丙.丙得依民法善意受讓之規定,主張取得電腦之所有權.(民801,民948) 2.以不得請求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乙拾得電腦,並未依民法第803條之規定,通知或報告有關人員或機關,並將拾得物交存.即未盡到拾得人之法律義務,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規定,應處15,000元之罰金.且不得請求拾得物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