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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6691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鑽表一只。嗣後,甲發現乙所購買之 A 鑽表為贋 品。經查,乙係受丙詐欺,而與丙締結購買 A 鑽表之契約。試問:甲向丙表示撤 銷買賣契約,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脫離苦海

(一)甲乙之間為代理行為:

        依民法第103條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買到贗品效力及於甲。

(二)甲得撤銷其買賣契約

        甲得依民法第92條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使得撤銷,又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被詐欺,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故其效力歸屬於甲,甲得撤銷之。


詳解 提供者:昱婷
代理/詐欺/撤銷權 (一)有權代理 (二)代理人受詐欺→105前項代理人決之(甲只要求購買鑽錶,並無指定A錶,故為代理人被詐欺) (三)詐欺92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Pauline
105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詳解 提供者:呂昀庭
乙為甲的有權代理人,今乙向丙購買鑽表應為有法律效力,但乙受丙詐欺,可依據民法撤銷其買賣契約,故甲向丙請求撤銷買賣契約,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林毓棠
乙代理甲向丙成立買賣契約 亦即該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為甲與丙 丙賣假貨,屬詐欺行為 構成不完全給付且侵權行為 甲得向丙撤銷該買賣契約
詳解 提供者:s099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