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之間為代理行為:
依民法第103條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買到贗品效力及於甲。
(二)甲得撤銷其買賣契約
甲得依民法第92條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使得撤銷,又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被詐欺,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故其效力歸屬於甲,甲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