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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7191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飼養之貓因遭不明之車輛撞擊,生命垂危。甲之鄰居乙雖無照顧該貓之義務,仍緊急將其 送醫救治,支出醫藥費新臺幣 1 萬元,惟該貓仍然回天乏術而死亡。其後,乙向甲請求其所支出之 新臺幣 1 萬元之費用。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又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此有民法第172條第176條之規定可資參照。又為貫徹民法無因管理制度為鼓勵人類互助美德之立法意旨,如管理人確係為他人管理事務,縱管理人對於本人並無認識或確認為何人,均得依上揭規定請求之。

(二)本題中,甲所飼養之貓遭撞擊,且生命垂危,縱甲之鄰居乙無照顧該貓之義務,仍緊急將其送醫救治,核乙之行為係未受委任而救助甲之貓,核屬未受委任,且無義務為甲管理事務,是甲乙間業已成立無因管理之債之關係。復依題示,甲之貓生命垂危,應可推知甲應有將該貓送醫救治之意,且乙之救助行為亦與甲可得推知之意思相符,亦應認乙之救助行為為適法無因管理,從而乙自得請求甲償還因救助行為所支出之費用。

(三)次查,乙因救助甲之貓而支出新台幣一萬元之醫療費用,自屬因救助行為所支出之費用,故乙得依前揭規定請求甲償還之。又乙對甲之貓施以救助行為,既屬適法無因管理之行為,縱甲之貓嗣後死亡,乙之行為亦未不法侵害甲之權利,則甲不得向乙請求依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附予敘明。

 

以上答案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6/11/


詳解 提供者:nad6373
乙之請求依民法176條第一項有理由,理由茲述如下: 1乙無照顧該貓之義務,仍僅將其緊急送醫救治,係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屬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 2又乙將貓送醫此管理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觀之,應不違反本人之意思,故屬適法之無因管理,乙可依民法第176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其為甲之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向甲請求償還該費用1萬元及自支出時之利息。
詳解 提供者:Yun Shen Lee
有,無因管理。
詳解 提供者:jky 067
民法第176條第1項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甲乙
詳解 提供者:rubys6
答:依民法第 172 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本案例中,甲所飼養之貓因遭不明之車輛撞擊,生命垂危。甲之鄰居乙雖無照顧該貓之義務,仍緊急將其送醫救治,甲成立無因管理。又依民法第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本案例中乙為甲所飼養之貓,遭車輛撞擊送醫救治 ,支出醫藥費新臺幣 1 萬元,係於支出之費用,故依此規定乙得向甲請求其所支出之新臺幣 1 萬元之費用。
詳解 提供者:Ayumu
無因管理,依176條第一項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無因管理 可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