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7F,實務見解認為甲靠行於乙公司,因靠行之車外觀為可辨識乙之標誌,故乙類推適用188條規定,應與甲及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付損害賠 償責任。
4.依題旨所示,丁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對受僱人丙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本法第188條第1項,丁亦可向僱用人甲與受僱人丙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可延伸到乙,小弟我不確定答案,還懇求高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