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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87071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有貨車一部,僱用丙駕駛運送貨物,某日丙於運送途中,因過失撞 傷騎乘機車之丁,以致丁車毀人傷,短期無法工作喪失所得。經查該車 因甲營運需要,乃靠行登記於乙貨運公司名下,車身並有乙貨運公司之 識別標誌。試問本件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 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回7F,實務見解認為甲靠行於乙公司,因靠行之車外觀為可辨識乙之標誌,故乙類推適用188條規定,應與甲及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Roger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付損害賠 償責任。

4.依題旨所示,丁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對受僱人丙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本法第188條第1項,丁亦可向僱用人甲與受僱人丙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可延伸到乙,小弟我不確定答案,還懇求高手解答。謝謝。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