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圖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 將其所有之房屋交付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竟將 該屋出租於善意之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甲嗣後主張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故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無效,甲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根據民法 第 767 條之規定,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抗辯根據民法第 948 條之規定善 意取得房屋之占有,而且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附理由回答,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個人試寫大小標,不一定正確,非常需要指教!!
審題爭點: 承租人是否為87 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 (參考網路資料、書本資料)
(一)有學者認為承租人非87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否定說)
1.第三人係指通謀虛偽表示得當事人及概括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租賃契約中承租人僅移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2.87I但書之保護係需就該財產權利義務,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必受變動之人。而承租人非適用之原因係租賃契約的效力不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影響,非交易安全所欲加以保護之範圍。故虛偽買賣標的物承租人非為此處之第三人。
3.小結:丙主張抗辯根據善意取得房屋之占有,無理由。甲仍得向丙請求返還(767),丙僅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二)另有學者認為,承租人應予以保護
1.若比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得當事人與善意承租人之地位,係爭通謀意思表示風險應由表意人承擔為宜。
2.又87I但書之善意係保護「不知當事人間之通謀意思表示者」,基於保障交易及保護當事人之外第三人,又承租人多為經濟上之弱勢,應予以保護。
2.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非可歸責於丙,丙尚非具不受相同保護之理由,且難以租賃契約的效力不受通謀虛偽表示的影響,作為差別待遇之基礎。
3.小結:甲主張所有權返還,無理由。但得向乙請求179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對於丙是否得以抗辯其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拙見以為基於法律對善意第三人之信賴保護制度,為避免丙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侵權,其主張尚非無理由。
本於占有連鎖理論,丙得依§87Ⅰ但書之善意第三人對甲主張有權占有,即甲不得對丙主張§ 767 請求丙返還房屋,惟甲得對乙主張§179受有房租之不當得利
1F引用法條錯誤,怎麼會用到第759-1條,這個是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此題之善意丙只是承租該屋,並非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是寫錯題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