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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2264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想要殺害乙,但因乙孔武有力,因此計劃先用安眠藥迷昏乙之後,再持刀刺殺乙之 頸部,使其失血死亡。未料甲在拿安眠藥時,不小心拿到了放在安眠藥旁邊的毒藥, 甲不知其為毒藥,仍依計畫將毒藥放於乙的水杯中,乙喝下後隨即毒發身亡。請問 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109警特上榜

(一)甲將毒藥放置於乙水杯中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271)
     1. 客觀上,甲在乙水杯中放置毒藥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因犯罪結果的發生比行為人預想的早,此為結果提前的因果歷程錯誤,案多數學說的見解,必須行為進入著手階段才有可能論故意既遂。
     2.本題中,依照一般經驗,行為人下毒行為與其昏迷後之間至少要一段時間藥效方能發作,因此尚難認為行為人下毒的行為已經有迫切的危害而已達著手,因此認為行為人不具有故意,僅能論以過失,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毒藥放置於乙水杯中的行為,成立過失致死罪(276)
      1.客觀上,甲在乙水杯中放置毒藥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具有預見可能性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yuchi1616
依題意,由甲計畫殺害乙可充分得知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進而討論甲之將毒藥放於乙的水杯的行為客觀上是否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依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論,若非甲將毒藥放於乙的水杯,乙則不會因此中毒身亡,由此見乙的死與甲的行為具備因果關係。縱因導致乙死亡的結果並非完全按照甲原先所計畫,即所謂因果歷程發生錯誤,但就乙之死亡結果,甲既非客觀不能遇見,就客觀可歸責性理論而言,甲對乙的下毒行為,也對乙製造出不可容許的風險,並實現此風險,主客觀一致的情形下,仍可論甲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doki893064
結果提前發生
詳解 提供者:a0913790713
某甲涉嫌殺人既遂罪 一.甲依計畫將毒藥放於乙的水杯中,某乙喝下去隨即毒發身亡.惟甲主觀上計畫是先用安眠藥迷昏乙之後再持刀刺殺乙之頸部預備使其失血死亡。未料甲拿安眠藥時不小心拿到了毒藥而造成了乙的死亡與甲的主觀上想法不同而造成了因果歷程錯誤,客觀上乙確實喝了有毒藥的水而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其具備條件關係,若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來說甲的主觀上有殺人之故意而在客觀上下毒的行為也達到了著手的地步,雖然乙的死亡與甲的主觀上認知有錯誤但甲下毒造成乙的死亡仍然具備相關因果關係. 二.甲有想要殺害乙的故意雖然乙死的方式不是照其主觀想像但是乙因毒發身亡也沒有違反甲本來的意願所以某甲符合刑法第13條第二項的故意要件. 三.某甲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四.某甲也無法阻卻責.題目中未提示甲未成年亦或為精神障礙之人無法減輕責任 五.某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roland7894
一、甲將毒藥放入乙的水杯中造成乙死亡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一)構成要件:客觀上,甲將毒藥放入乙的水杯中,造成乙死亡的結果。依客觀歸責理論,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依甲原本計畫刺殺乙,惟乙係因喝了加毒藥的水而死亡,因果歷程發生錯誤,惟乙之死亡仍可歸責於甲之行為,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主觀上,甲雖誤將毒藥以為安眠藥而放入乙的水杯中,惟甲原本加安眠藥之目的係利其遂行持刀刺殺乙,甲明知刺殺乙之行為將造成乙死亡之結果仍有意為之,具本罪故意。今甲錯放毒藥直接引發乙之死亡,並不影響甲對於本罪故意之成立。甲仍具備本罪故意。 違法性及有責性: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洪唯倫
已確認為預謀犯案之行為 構成刑法 殺人罪